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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交付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樑標

      張群明

      張琇涵

      張群政

      張群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參照)。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公司之股票共計3,217,121股(計算式:972,766+558,155+569,888+558,156+558,156=3,217,121),而上訴人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自應以起訴時該等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查上訴人公司於起訴時之股東權益為新臺幣(下同)952,484,388元,其起訴時發行股數為79,772,000股,有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上訴人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故上訴人公司於起訴時每股淨值為約為11.94元(計算式:952,484,388÷79,772,000=11.94,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12,425元(計算式:3,217,121×11.94=38,412,4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股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