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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靖淳

上訴人
即原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即許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特別敘明幣別者同)1,877萬6,484元(計算式:1,780萬5,934元+97萬550元【即美金3萬5,000元,按起訴日即108年12月16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73元計算】=1,877萬6,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5,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