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109年2月27日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關於裁判費之徵收,應適用勞動事件法,合先敘明。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應補提繳新臺幣(下同)691,465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第三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加班費93,927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5,392元(計算式:691,465+93,927=785,392),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給付加班費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295元(計算式:12,885-12,885×2/3=4,29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