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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5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56號

原告
周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66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1,927元(見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卷二第240頁),暫免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7,890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66號卷一第65頁),暫免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為77,891元(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卷第72頁),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07,70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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