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債 務 人 林沅樺即林宗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優先清償有優先權債權人,餘額再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至4之清算財團財產,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沅樺即林宗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8 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之有優先權債權人1 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 人,卷附本院108 年10月2 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08 年11月1 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07 頁)。 三、次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編號2機車2 臺,分別為91年4 月三陽出廠及97年6 月山葉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自出廠迄今均已逾11年,此有中華民國機車行車執照在卷為憑(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6頁),顯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是以,上開機車無變價之必要,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佐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台灣投資達人未上市股票財經網所示之資料(見本院卷第132 至134 頁),附表所列編號3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於104 年6 月16日業已更名為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股票近日少有交易行情,顯見不易變價。復參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資料(見聲請卷第146 頁),附表所列編號4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該公司業於105 年12月16日廢止登記,顯見該股票已無價值。是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編號3及4股票亦無變價之必要,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亦屬適當。 四、再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編號1國泰人壽保單,其保單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其中「0000000000」及「0000000000」2 份為醫療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醫療險無解約金,惟債務人陳報解約價值金合計約為新臺幣(下同)6,222 元,且願意提撥等值現金冀保留上開2 份醫療險保單等情,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27日國壽字第1080051154號函及債務人108 年12月11日民事執行陳報狀(見聲請卷第95-1至95-4頁;本院卷第122 頁)在卷可稽,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6,222 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自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8 年11月1 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至附表所列編號1國泰人壽其餘保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3 份保單,債務人並無能力提供等值現金,由本院逕行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到院,由本院優先清償有優先權債權人,餘額再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併予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 ├──┼───────────┼──────────────────────────┤ │ 1 │國泰人壽保單 │5 份,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其中│ │ │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3 份計│ │ │ │算至108 年5 月14日解約金約267,387 元,其中「00000000│ │ │ │19」及「0000000000」2 份為醫療險,債務人陳報解約價值│ │ │ │金合計約6,222 元。 │ ├──┼───────────┼──────────────────────────┤ │ 2 │機車 │2 臺。 │ ├──┼───────────┼──────────────────────────┤ │ 3 │光弘科技(股)公司股票│1 張(1,000 股)。 │ ├──┼───────────┼──────────────────────────┤ │ 4 │瓷微科技(股)公司股票│1 張(1,000 股),該公司業於105 年12月廢止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