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 抗告人
-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