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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馬傲霜林靖淳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號

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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