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沅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被 告 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