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王皓
- 原告吳明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吳明恩 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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