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吳明恩
- 原告
- 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延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