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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吳明恩
原告
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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