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唐德軒
訴訟代理人
唐瓔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唐蕭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唐蕭敏惠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16 地號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 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之騎樓(下稱系爭騎樓)拆除、騰空,返還所占用之系爭216 地號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經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9,147 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9 萬2,891 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157 萬9,14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