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8號
- 上訴人
- 石宗寶
- 上訴人
- 石承鑫
- 上訴人
- 石承諭
- 上訴人
- 葉美鳳
- 被上訴人
- 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7,200元(見士調字卷第6-7、16-17頁,本院卷二第29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