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宏一、蘇永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