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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吳建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淑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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