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吳建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淑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