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 抗告人
- 陳美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松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松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