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談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彥麟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