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李彥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