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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林建國

  •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李彥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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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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