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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彥麟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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