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英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兆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