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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翼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第二審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785 元。茲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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