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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麗琴
即原告
柯季遠
即原告
柯季寧
即原告
柯季銓
即原告
柯季驄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質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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