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麗琴
- 即原告
- 柯季遠
- 即原告
- 柯季寧
- 即原告
- 柯季銓
- 即原告
- 柯季驄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質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