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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朱瑞華
代理人
劉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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