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朱瑞華
- 代理人
- 劉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