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再字(參酌聲請再審狀所檢附裁定及查詢再審聲請人繫屬本院案件,聲請再審狀記載「勞聲字」應為誤載)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