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彥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參照,本院卷第31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