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寅夫
- 訴訟代理人
- 邱韻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6,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