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關家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啟和
陳秋安
陳秋雯
陳秋慧
陳銘和
陳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34,467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8,0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