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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關家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啟和

      陳秋安

      陳秋雯

      陳秋慧

      陳銘和

      陳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34,467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8,0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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