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