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高成福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徐建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高成福 被   告 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被   告 徐建華 林景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雅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