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李養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捌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即爭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玖萬玖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