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93號
- 原告
-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原清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原清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