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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9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原清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