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艾麗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國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國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