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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艾麗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國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國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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