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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號

原告
周宇凡
原告
代理人(法扶律師) 王聰智律師
被告
偉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代理人
陳姵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3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不能核定,依上揭法律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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