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

聲請人
謝瑜晏
相對人
鄭筆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鄭筆方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2號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是聲請人謝瑜晏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故相對人鄭筆方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1,000 元。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