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周泱然 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3月22日、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12月29日、108年1月8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年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共22,360,616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借據內,另相對人分別於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9日、108年7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保證函3筆予「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金額共計29,854,173元,有委任保證契約、保證書為證。詎相對人未依約自行清償「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貨款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報酬款,聲請人已代為墊付,依相對人所立約定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相對人共尚欠聲請人19,116,21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保證書影本、約定書影本、借據影本、委任保證契約影本、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