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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80號

聲請人
屠勝國

      潘春梅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屠建航(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屠建航(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之父母,屠建航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屠建航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銀行及郵局存摺內頁明細、銀行及郵局存款查詢資料、本票、支票及借據、公司資產負債表等影本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屠建航死亡,其於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