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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

專利權報酬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侯德銘
被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以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再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其範圍為:㈠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㈡契約爭議事件:1.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2.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㈢侵權爭議事件:1.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2.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㈣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㈤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㈥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㈦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另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起陸續委託伊辦理發明專利案件,被告均同意伊之各國專利報價後,伊依據被告所提供之發明創作及指示,代為撰寫專利說明書及圖示,遵循被告指示向各國提出專利申請等相關作業及代墊規費,然被告迄未給付伊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證2所示已承辦完成案件服務費及代墊款項,迭經伊發函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中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件所示部分款項新臺幣146萬2,000元等語。是核本件主要部分為屬智慧財產權報酬爭議事件,又查無兩造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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