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返還投資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光吾孫曉青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韓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敏穎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8 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一、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日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