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高成福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貳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