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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高成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高成福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貳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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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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