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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0號

確認文書真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方鴻愷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彥川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法定代理人
羅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參照,本院卷第31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文書真偽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