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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柏仁

上訴人
邱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奕孟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680元(計算式: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1,000元×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1,376,6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