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 上訴人
- 劉雲
- 被上訴人
- 連洛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