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