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 上訴人
-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