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邱韻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8萬6,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