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