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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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