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履行分割遺產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潘玲娟
被上訴人
潘子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因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正,惟上訴人迄未依期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分割遺產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