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楊麗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昌
- 被告
- 黃武男
- 被告
- 張輝光
- 被告
- 張再傳
- 被告
- 張鐘秋香
- 被告
- 張玉亭
- 兼上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天賜
- 被告
- 張麗盆
- 被告
- 張豪偉
- 被告
- 張麗真
- 被告
- 顧元杰
- 被告
- 陳張巧秀
- 兼上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淑芬
- 被告
- 黃建忠
黃建財
呂浩瑋律師(即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
受告知人 何信華(即抵押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所載「張鍾秋香」,均應更正為「張鐘秋香」。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楊麗明就系爭924、925、940、962地號土地之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楊麗明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附表一記載: 編號 姓名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系爭924地號土地 系爭925地號土地 系爭940地號土地 系爭962地號土地 1 楊麗明 6/24 6/24 6/24 6/24 更正後記載: 編號 姓名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系爭924地號土地 系爭925地號土地 系爭940地號土地 系爭962地號土地 1 楊麗明 6/42 6/42 6/42 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