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義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婕妤
- 被上訴人
- 阮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2,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