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凰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凰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