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張新楣

  • 當事人
    徐祥雲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祥雲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昀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74,2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89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怡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