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顯
葉智超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葉智超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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