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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原告
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顯

葉智超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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