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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請人
楊鈞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業據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其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61 條、第542 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遺失系爭股票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之公告於法院網站,系爭裁定並於108 年12月27日送達予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755 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下稱司催卷),核閱卷附系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無誤,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09 年1 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乃聲請人遲於同年月17日始向本院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有司催卷附民事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可佐,已逾本院所定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法律效果。準此,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即無從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由,聲請除權判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6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349-9 │10,000股│├──┼────────────┼────────┼────┤│ 2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350-5 │10,000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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