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欣怡絲鈺雲林大為

再審聲請人 謝隆昌

再審相對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月15日本院109 年度勞聲再字第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上揭規定於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又當事人雖係聲明對某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而對所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則未表明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6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判決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嗣再審聲請人就前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8 年度勞再易字第4 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確定(下稱第4 號裁定)。再審聲請人再就第4 號裁定聲請再審,仍遭本院109 年度勞聲再字第6 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第6 號裁定)。再審聲請人復對第6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9 年度勞聲再字第7 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本件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7 、8 、9 、10、11、13款及第497 條等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所提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其聲明不服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7 、8 、9 、10、11、13款及第497 條等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請求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