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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聲請人
鄧正民

鄧倩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鄧倩麗:

1.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2.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鄧倩麗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 件)

㈢3.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0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